创 业 扶 持 政 策(2020版)
扶持创业大学生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同等享受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省内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以及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在川创业的港澳台大学生,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培训补贴
大学生可在常住地(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和晚自习等时间,在40天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创业补贴
对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领办多个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达到财政项目扶持条件的,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科技创新苗子补助
采取“人才+项目”的方式,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给予支持,其中,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个,培育项目补助2-5万元/个。
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前期孵化补助
对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入前期孵化,可享受5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创客中国”四川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暨“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除获得相应资金外,同时享受“投贷服”联动机制等帮扶措施。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大学生创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得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2.5个百分点,其余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得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1.5个百分点。对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对贫困地区2021年1月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扣减1.5个百分点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各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均与非贫困地区一致。
青年创业贷款
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免息、免担保青年创业基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在蓉在校大学生创业,可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申请。
创业提升培训
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以及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免费参加全省“我能飞”大学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
高素质农民培育
在项目区域内,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
税费减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
对评定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给予30万元补助;对每年复核合格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给予15万元补助。支持民族地区依托“飞地”产业园区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被人社部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参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众创空间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个、50万元/个的奖励性补助。
创业指导补贴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的,给予一定补贴。
创业活动补贴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可给予创业活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