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对学风、校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优良的教风和教师风范,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规范教学行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
第三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第四条: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五条: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自觉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包括临时安排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如监考、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等。
第七条:需调课或由他人代课的,要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课程调整审批表》;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校原则上不准许教师因个人原因停课,遇极特殊情况非停课不可的,须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八条:研究教学规律,开展教学改革,钻研教材和大纲,努力掌握专业理论及实践技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认真备课,精心编写教案;科学讲授,因材施教;耐心辅导,诲人不倦;认真批阅作业,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第十条:深化对学生的启发诱导,注重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强直观教学,板书工整,语言规范。
第十一条: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努力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
第十二条:虚心听取学生意见,教学相长;同事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经常总结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随意调课、停课;上课不使用通信工具;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不散布消极或错误言论。
第十五条:)廉洁从教,不谋私利。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考试的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学术腐败;不泄露考试内容,不放任考试作弊,不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分数;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或现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
第十六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并遵守学校教学检查方面的有关制度(包括同行听课、学生评教等)。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事故予以处理。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任课教师请假报告单》,请假一周之内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长或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批准后,将请假报告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上课时应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抽查点名,每学期抽查点名不应少于上课次数的1/3。
第十九条:诚实守信,自尊自重;谦恭礼让,团结互助;不背后议论同事。
第二十条:谈吐文雅,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一条:不赌博,不酗酒,不高声喧哗,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的优序良俗。
第二十二条:守法纪,知荣辱,关心集体,伸张正义,见义勇为,言行时刻注意维护人格和国家的尊严。
第二十三条:尊敬长者,保护妇幼,尊重他人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为人处事符合构建和谐社会、传承中华文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