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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音乐系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5日 09:33 | 作者:音乐系 】

唐山师范学院音乐系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院外人力资源,加强我系教学师资力量,规范学院中的外聘教师管理,保障外聘教师权益,更好地发挥外聘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 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从事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特殊专业师资需要除外。

3、外聘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要有相关专业的教学经验。特殊专业师资需要除外。

4、身体健康,能够在聘任期内履行教学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根据系专业与学科建设状况和教学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现状,按照高校教师条件,经过系考核合格,上报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2、由系主任、教学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招聘小组对外聘教师进行公开招聘、考核,经系领导班子商议之后择优录用。拟聘人选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对于录用的外聘教师,音乐系将与被聘教师签订聘约,颁发聘书,并向外聘教师明确教学任务、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等。

3、根据学校的要求,最迟在拟聘任教师到岗前两周,将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外聘教师登记表》,交人事处备案。

4、由本系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于续聘教师只需填写《外聘教师申请表》并续签聘用协议书,每年第一学期续约,一年签订一次聘用协议。

三、外聘教师教学管理

1、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照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开展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授课和批改作业,必要的时候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2、按照正式在编教师的教学要求,对外聘教师进行规范的教学管理,确保其教学质量。外聘教师的日常表现、完成教学任务情况、教学效果及考核意见,作为发放课时酬金和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结合教务处、督导室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的检查与评估的同时,系行政对外聘教师教学问题实行“红黄牌”制度,即出现一次较严重教学事故给予“黄牌警告”,出现两次以上事故即解除聘用关系。

3、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外聘教师联系,帮助外聘教师明确我院的教学特色和要求。教研室主任要切实担负起对外聘教师的指导责任。系部领导负责对外聘教师工作的领导。

4、外聘教师须接受学院教学检查与评估,评价指标与正式在编人员相同。

5、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为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6.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1学年。外聘教师在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可以续聘,也可以不聘。外聘教师一个聘期未满提出辞职者,须提前1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方可离职。否则,造成工作贻误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7. 外聘教师必须遵守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四、外聘教师工作量计算与酬金发放

1、外聘教师个人教学工作量参照我院在职人员教学工作量标准执行。技能小课不乘系数。

2、酬金发放根据院规定即时发放,严格执行职称晋级工资发放制度。外聘教师课酬标准:助教为32元/课时,讲师为44元/课时;副教授为63元/课时;教授为75元/课时,以上按照计划学时标准班计算。上述课酬标准已包含市内交通费等各类补贴在内,且为税前标准。

五、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被解聘的外聘教师,由系里及时收回聘书。

2、外聘教师已经结束承担的教学工作,但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约。

3、对外聘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参照学院对在职教师处理此类问题的办法执行。

音乐系

201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