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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音乐系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8日 10:40 | 作者:音乐系 】

唐山师范学院音乐系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授课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授课工作量=授课学时数×课程类别及授课方式系数K1×教学班级人数系数K2;教师课堂教学授课学时数的核算以计划学时为准。

一、课堂教学

1.音乐系计划学时换算标准课时的修正系数

课程类别

课程系数K1

人数系数K2

新开课/开新课

系数

理论课

1.1

1+(人数-50)×0.005

增加人数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0人系数增0.03(按实际人数核算)

1.3

专业技术大课(没有文字作业的技术理论类课程)

1.0

1+(人数-35)×0.007

增加人数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0人系数增0.03(按实际人数核算)

1.2

艺术实践课

1.0

舞蹈专业大课

1.0

1+(人数-20)×0.007

1.2

技能小组课

声乐副修

1.0

6人

1.0

器乐选修

1.0

6人

1.0

钢琴伴奏

1.0

6人

1.0

手风琴基础与伴奏

1.0

6人

1.0

技能小课

钢琴主修

0.6

1人

0.6

声乐主修(13、14级)

0.6

1人

0.6

器乐主修(13、14级)

0.6

1人

0.6

钢琴副修、选修(13、14级)

0.6

2人

0.6

手风琴选修(13、14级)

0.6

2人

0.6

声乐主修(2015级始)

1.0

2人

1.0

器乐主修(2015级始)

1.0

3人(适用小乐器人数较多的,例如古筝 笛子 二胡 中阮 琵琶等)

1.0

钢琴副修(2015级始)

1.0

3人

1.0

钢琴选修(2015级始)

0.6

3人

0.6

手风琴选修(2015级始)

0.6

3人

0.6

重复课-----含理论课、专业技术课,按原系数的0.8倍计算

2、有关说明

(1)在同一学期内给不同教学班级上同课程名称、同课时、同教学大纲、同教材的课程,视为重复课,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时,从第二个班级起均需分别乘以重复班系数再累加。

(2)授课人数少于标准班20%以内的,按标准班计算,超过20%的,每减少5人系数减0.1(按实际人数计算,至课程类别系数的70%止)。

即:50人标准班不少于40人,35人标准班不少于28人,按标准班计算。

50人标准班达到35人,35人标准班达到23人,按0.9计算。

50人标准班达到30人,35人标准班达到18人,按0.8计算。

50人标准班25人及以下,35人标准班13人及以下,按0.7计算。

(3)核算教学工作量时,以教学计划或教务处下达的开课计划和课程表为依据。

(4)新开课指所开课程为主讲教师自己以前从未讲过的课程;开新课指所开课程为本院以前从未开设过的课程。本条仅适用于专任教师。新开课和新开课需由开课系报教务处确认;同一门课,不同层次不视为新开课或开新课。

(5)授课教师必须承担课后辅导答疑任务,原则上每4-6课时应安排一次辅导答疑,每次不少于2课时,且不另行计算工作量。配备专任辅导教师的主讲教师,应完成备课、上课、辅导、批改少量作业、测验或考查等任务,其工作量按90%计算。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教师指导教学计划内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周数和指导的学生人数为依据,确定计算办法。

1、毕业论文工作量计算办法

项目

工作量计算办法

备注

毕业论文

论文指导 学生数×8

每篇论文8标准学时

每位教师一届最多指导不超过10名学生

论文评阅 学生数×0.3

每篇论文0.3标准学时

论文答辩 1×1.5

1天(场)记1.5标准学时

答辩组长和答辩秘书1天(场)分别另加1.5学时

开题答辩 1×1.5

1天(场)记1.5标准学时

答辩组长和答辩秘书1天(场)分别另加1.5学时

2、实习

项目

工作量计算办法

备注

教育(毕业)实习

实习周数×学生数×0.3

校内指导周数×学生数×0.3

集中进行

实习周数×学生数×0.2

下点实习周数15×学生数×0.2

巡回指导,集中进行

专业实习、考察

实习周数×学生数×0.2

校内指导周数×学生数×0.2

集中进行

教育(毕业)实习、专业实习、考察

实习周数×学生数×0.1

下点周数×学生数×0.1

分散进行

3.有关说明

(1)指导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以指导的论文(设计)选题数为依据,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学生类别,予以加权计算。每指导1名学生,折算8标准课时(每名教师指导学生不超过10名)。非指导教师参加评阅毕业论文(设计),每评阅1人补贴0.3标准课时;答辩委员会委员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每天补贴1.5标准课时。指导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集中进行的,其标准学时按周数×学生数计算;分散进行的,按批阅论文数计算,每篇折算0.3标准课时。指导学年论文,每指导一名学生,折算1标准学时;批阅学年论文、课程论文,每篇折算0.2标准课时。

(2)对学生教育(毕业)实习、专业实习(考察)的指导,包括拟定实习计划,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前期辅导、试讲和其他准备工作,组织实习动员,巡视检查实习情况,对实习生进行管理,组织学生实习汇报和交流,批阅实习报告、小结、鉴定、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文档资料归档等全部工作量。带队实习的,实习生人数要适当减少。集中实习,指由学院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点)实习;分散实习,指由教师帮助制定实习计划、远程指导、批改实习报告等。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带队组织学生参加专门安排的见习活动的。

(3)批改作业要求。没有专任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批改作业量的要求:每单元批改一次作业,每次不少于任课班学生数的1/3。

其他说明

凡不在教学计划内或没有经过教务处审批的课程及学时,均不得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