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级党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二级党组织建设,保证学校和基层各单位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三级设置和管理模式。本办法所指二级党组织,是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的二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为推进学校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二级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接近100 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
党员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接近 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的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缺,应及时补齐。
第六条 学校党的二级组织委员会委员设置原则为党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设委员5人;党员数量在100至200人的,设委员5至7人;党员数量在200人以上的,设委员7至9人。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一般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并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保卫等委员。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的书记和行政正职原则上分开配备。党员行政正职、副职可以按党内有关规定程序进入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条 二级党组织可以按照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除书记、副书记外,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二级党组织书记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带领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做好本单位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七条 通过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领导本单位群团工作。
第四章 二级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坚持系(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系(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坚持委员会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和主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党要管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和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坚持委员会委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和党员联系群众制度,不断完善联系网络,切实做好联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汇报请示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向学校党委请示。遇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坚持工作考评制度。坚持基层党组织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底要在党建工作评议会上进行述职,通过自评、上级党组织认定等形式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单位综合考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按上级文件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