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工作量=授课学时数×课程类别及授课方式系数K1×教学班级人数系数K2;教师课堂教学授课学时数的核算以计划学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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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人数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0人系数增0.03(按实际人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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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人数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0人系数增0.03(按实际人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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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适用小乐器人数较多的,例如古筝 笛子 二胡 中阮 琵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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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课-----含理论课、专业技术课,按原系数的0.8倍计算
(1)在同一学期内给不同教学班级上同课程名称、同课时、同教学大纲、同教材的课程,视为重复课,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时,从第二个班级起均需分别乘以重复班系数再累加。
(2)授课人数少于标准班20%以内的,按标准班计算,超过20%的,每减少5人系数减0.1(按实际人数计算,至课程类别系数的70%止)。
即:50人标准班不少于40人,35人标准班不少于28人,按标准班计算。
50人标准班达到35人,35人标准班达到23人,按0.9计算。
50人标准班达到30人,35人标准班达到18人,按0.8计算。
50人标准班25人及以下,35人标准班13人及以下,按0.7计算。
(3)核算教学工作量时,以教学计划或教务处下达的开课计划和课程表为依据。
(4)新开课指所开课程主讲教师自己以前从未讲过的课程;开新课指所开课程为本院以前从未开设过的课程。本条仅适用于专任教师。开新课和新开课需由开课系报教务处确认;同一门课,不同层次不视为新开课或开新课。
(5)授课教师必须承担课后辅导答疑任务,原则上每4-6课时应安排一次辅导答疑,每次不少于2课时,且不另行计算工作量。配备专任辅导教师的主讲教师,应完成备课、上课、辅导、批改少量作业、测验或考查等任务,其工作量按90%计算。
教师指导教学计划内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周数和指导的学生人数为依据,确定计算办法。
(1)指导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以指导的论文(设计)选题数为依据,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学生类别,予以加权计算。每指导1名学生,折算8标准课时(每名教师指导学生不超过10名)。非指导教师参加评阅毕业论文(设计),每评阅1人补贴0.3标准课时;答辩委员会委员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每天补贴1.5标准课时。指导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集中进行的,其标准学时按周数×学生数计算;分散进行的,按批阅论文数计算,每篇折算0.3标准课时。指导学年论文,每指导一名学生,折算1标准学时;批阅学年论文、课程论文,每篇折算0.2标准课时。
(2)对学生教育(毕业)实习、专业实习(考察)的指导,包括拟定实习计划,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前期辅导、试讲和其他准备工作,组织实习动员,巡视检查实习情况,对实习生进行管理,组织学生实习汇报和交流,批阅实习报告、小结、鉴定、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文档资料归档等全部工作量。带队实习,实习生人数要适当减少。集中实习,指由学院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点)实习;分散实习,指由教师帮助制定实习计划、远程指导、批改实习报告等。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带队组织学生参加专门安排的见习活动的。
(3)批改作业要求。没有专任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批改作业量的要求:每单元批改一次作业,每次不少于任课班学生数的1/3。
凡不在教学计划内或没有经过教务处审批的课程及学时,均不得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