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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教学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12-03 浏览量:

音乐系督导教学管理制度

一、听课制度

(一)每学期听课时,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不少于10学时,教研室主任不少于6学时,教学工作督导小组成员不少于6学时,教师听课不少于3学时。

(二)听课时必须填写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提出课堂教学意见和建议,并交教学秘书处存档。

(三)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听课除填写听课记录表外,还应组织教师开展集体评课和教研活动。

(四)听课情况应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

(五)所有听课情况纳入教师的年终考核。

二、调课制度

(一)教师调整上课时间和地点,必须提前履行调课手续。

(二)教师调课时必须填写调课申请表,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调课。

(三)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学生停课和补课。

三、期中教学检查制度

(一)每学期期中根据学院安排开展一次全面的教学常规检查。

(二)期中教学检查的主要形式有听课、评课、开展教学研究、检查课堂教学文件、召开师生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

(三)期中教学检查情况应及时向教师进行通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教师开课审批考核制度

(一)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由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的教师担任。

(二)教师新开课程必须报经审核批准方可行课。审核内容包括教研室意见、考核组听试讲、提交教学大纲、至少二分之一的课程讲稿。

(三)对学生意见反映强烈、课堂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要停止教学工作,安排进修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五、教学信息反馈制度

(一)设立教学意见箱。

(二)定期召开学习委员例会。

(三)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

(四)辅导员和班主任不定期收集教学意见和建议。

(五)系领导和教学督导小组成员不定期听课。

六、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一)日常性教学评估主要有听课记录的个别性评估、期中教学检查的一般性评估和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综合性评估。

(二)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估是教学评估的重点,音乐系建立三级教师课堂教学评估体系,第一级是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估,第二级是教研室同行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估,第三级是系教学工作小组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估。

(三)不定期开展学生评教、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学生评学等活动。

七、教材选用制度

(一)必修课教材全部选用本学科公认的高水平教材。

(二)选修课教材由任课教师推荐为主,教学秘书负责教材的预定。

(三)教材的选用由教研室研究并报系统批准。

八、毕业论文答辩制度

(一)毕业论文必须进行论文答辩。

(二)毕业论文答辩实行回避制度,指导教师不参加所指导论文的答辩工作。

(三)论文答辩按学科方向分成若干小组进行,答辩小组由3名中级职称以上教师组成,设答辩主席一人,具体主持答辩工作。

(四)每位学生的答辩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0分钟左右,其中学生内容陈述5—10分钟,教师提问和学生回答问题10分钟。

(五)是否通过毕业论文和复核论文成绩由答辩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六)答辩记录由各教研室安排教师担任答辩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