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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一)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2日 15:04 | 作者:音乐系 】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一)

目前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政策;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政策。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政策

1.实施“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

2.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可享受基层和艰苦地区的优惠政策。

3.对毕业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凭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在工作地办理落户;对毕业后自愿迁回原籍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直接迁回原迁出地址。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新增就业补助政策。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3.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4.培训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对培训合格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课程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政策

1.社保补贴政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创业补贴政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3.租金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按规定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房租物业水电补贴。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

5.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6.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可咨询税务部门)

7.工商优惠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可咨询工商部门)

8.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毕业2年内自谋职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最长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四、扶持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政策

1.求职补贴政策。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2.失业补助金政策。对毕业当年底仍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从第二年开始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3.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按规定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五、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的政策

1.参加职业培训。有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为2200元;创业培训补贴最高为1200元。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鼓励参加就业见习。两年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参加见习活动。毕业生可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进行报名。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发给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公共就业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公共就业服务。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发挥网络信息服务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便捷、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

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对毕业后2年和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和人事代理。

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和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